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对环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也经常会出现工厂开的好好的,政府下达文件为了保护环境要求工厂搬迁并给予一定补偿的事情。河南省的一家养殖场就面临了这样的事情,不同的是养殖场按政府要求搬迁后,相关部门对补偿款的事情却闭口不谈。下面就跟即明律师来看一看,这家养殖场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事件的。
养殖场遭遇禁养搬迁,损失千万,补偿迟迟无音讯
农牧养殖场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6月的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场证件齐全、资质完备,手续合法。2017年6月30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因对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的需要,下达了《关于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知》,要求农牧养殖场在2017年7月6日前自行清栏、关闭。
农牧养殖场在收到该通知后曾多次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管理委员会应当先行支付重置成本、种鸡变卖等各项损失,但该异议遭否定。
无奈,农牧养殖场在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迫搬迁至朱原村,。留在原地的房屋、管道、水电设施等被强制拆除。
2018年1月30日,农牧养殖场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邮寄补偿请求书,以其搬迁损失1291.35万元为由请求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合理补偿。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一直未予答复。
养殖场依法起诉,管委会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职责”
2018年4月20日,农牧养殖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庭审中称自己不能作为被告主体且没有赔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本案中,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虽称其是市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县级人民政府,不具备被告资格,但其认可管委会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故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具备被告资格,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法院判决:管委会具有补偿的职责
《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农牧养殖场所在区域调整前不属于禁养区,在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内,从而被要求关闭。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其也对焦作市示范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方案,2017年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助资金也分配给了该区。故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对关闭养殖场依法予以补偿的职责。
且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调查关闭造成的损失并依法予以补偿,但其并未补偿,接到补偿申请后也未进行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故法院判决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农牧养殖场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