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公诉人回避谁决定?
刑事公诉人回避需要根据身份来确定,由谁回避。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程序是怎样的?
1、回避的提出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在当代的社会,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当中中果所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因为存在着特殊身份方面的原因导致,可能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话,是适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可以自行提出回避,也可以经过他人申请之后决定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