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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胜诉后的补偿之路 违法强拆胜诉案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17 05:02:32
The Beginning

2017年4月26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违法强拆胜诉后,如何获取补偿费用”为主题展开了第四期在明律师疑难案件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合伙律师聂荣主持,主办律师宋晓峰为主讲人,以宋晓峰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为研讨会内容,段福惠、马丽芬、谢瑞青、黄晓丽、赵延勇等20余位律师入会参与案件研讨。

在中国,涉及到胜诉,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即:一场官司即使拿到了胜诉判决,后期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很难得到执行。

简单点说就是败诉方不给钱,这让一纸胜诉对当事人来说毫无意义。

这也造就了中国一个奇特的现象,就是在法院周围聚集着出卖胜诉状的案件当事人。

而在拆迁诉讼案件中,因为涉及标的价值数额巨大,事关当事人一生的身家财产,所以诉讼后的补偿对于当事人来讲更为重要和特殊。

当然,也会更加艰难。

那对于拆迁诉讼后的补偿应该怎么追讨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代理拆迁行政案件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口碑,现身以案说法,以房屋被政府违法强拆,律师行使一系列手段维权得以胜诉后,如何落实补偿为主题,展开疑难案件研讨会。

2017年4月26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违法强拆胜诉后,如何获取补偿费用”为主题展开了第四期在明律师疑难案件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合伙律师聂荣主持,主办律师宋晓峰为主讲人,以宋晓峰律师正在代理的案件为研讨会内容,段福惠、马丽芬、谢瑞青、黄晓丽、赵延勇等20余位律师入会参与案件研讨。

会议进行中,宋晓峰律师介绍了案件事实和在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

案件事实如下(仅简述):

委托人郑某房屋被划入腾退拆迁范围,在未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遭到了政府的违法强拆。

宋晓峰律师接受代理后,开展了以下维权措施:

一、针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关强拆主体任何证据的被动情况,先是通过诉讼取证,其后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运用正确锁定了强拆的主体。

二、强拆主体确定后,宋晓峰律师直接提起要求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法院一、二审,最后高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而在上述确认强拆违法案件胜诉后,摆在宋晓峰律师面前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获得合理的赔偿。

本案中,委托人郑某居住的涉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原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郑某前夫的父亲,院内房屋仅有一间自建房系郑某与前夫婚内自建,双方离婚时,由法院将居住使用权判给了郑某。

然而,上述自建房后被郑某的前夫与院内其它房屋一同拆除后翻建,尽管郑某与其前夫曾订立协议,约定翻建后的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归正郑某,但该协议早在多年前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协议。

据此,郑某在涉案房屋被强拆前虽长期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对涉拆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在主张房屋因强拆所造成的损失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

对于以上面临的困局,宋晓峰律师先是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一审法院确认了强拆的主体应对郑某居住房屋内的财物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取得了阶段性胜利,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此外,宋晓峰律师又针对郑某的居住权因强拆遭受侵害的事实,依法要求强拆主体承担安置义务,并依法提起了起诉,该案目前尚在一审审理中。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为了可以集思广益,更好的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发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长久以来提倡和坚持的团队协作精神,由律所牵头组织,召开了本次疑难案件的研讨会。

针对上述问题,段福惠、马丽芬、谢瑞青、赵延勇等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宋晓峰律师已进行的手段措施上提出了相关论点,并就后期该如何应对,提出了自己的可实施方法。

会场气氛异常激烈,能很好的推动本案进展,为本案当事人郑某争取满意补偿提供了巨大帮助。

其几位律师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房屋物权归属。

即区分宪法上居住权和民法典上所有权,以民事诉讼为切入点。

二、申请国家赔偿,是以房屋所有权身份提起还是以居住权身份提起,明确该举措进行后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三、房屋权利模糊影响拆迁赔偿,以何种方式来明确房屋权利。

针对以上意见,宋晓峰律师积极借鉴和参考。

寄期该案能获得圆满成功,为当事人郑某争取到满意的补偿。

(注:文中手段措施仅针对个案,不具普遍适用性)

宋晓峰律师最后发表意见说:“本次研讨会对被拆迁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在于:在拆迁案件中,胜诉并不是终局,也不是打官司的最终目的。

拆迁律师只是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提高补偿和能实实在在把补偿款拿到手中的目的,这也是被拆迁人维权成功的最好证明。

行政拆迁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表现就在于:法院判决的胜诉,或者败诉,是一般民、刑案件的最终结果,输了就是输了,赢了就是赢了。

而在拆迁案件中,胜、败诉只是拆迁律师的手段,却不是整个拆迁代理的最终结果。

拆迁律师所要得到的结果是通过诉讼来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最终提高补偿并能及时拿到补偿。

THE END

TAG:房屋  明律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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