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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中要赔偿还是要补偿(征收补偿的程序)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18 00:01:09
The Beginning

日前在明律师发布了一篇题为《房屋被偷拆,获取补偿还有戏么?》(点击标题可阅读)的文章,记述了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然而却有部分读者在评论中指出,这里应该是赔偿而不是补偿,“还专业维权律师呢”……那么赔偿和补偿,二者一字之差,究竟有什么区别?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是应该要赔偿还是要补偿呢?

敲黑板划重点之一:赔偿VS 补偿讲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我们首先从大家最熟悉,也最基础的民事法律领域讲起,举两个栗子:其一,张三某日拜访朋友李四,交谈之中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张三一怒之下举起李四家百宝格内摆放的“大清乾隆年制”粉彩瓷瓶摔在地上,瓷瓶被摔了个粉碎。

这事儿该怎么办?广大被征收人都知道——赔呗,在法律上叫侵权损害赔偿。

假设瓷瓶是花50万元从某古董商店购买的,那没商量,张三要乖乖赔给李四50万,这叫做应赔尽赔,填补损失。

其二,张三某日在河边遛弯儿,发现某美女李四突然跳河自杀,正在河中心挣扎。

张三二话不说就跳河救人,结果在将李四救上岸的同时不幸被从上游冲下的石块击中头部,变成了植物人。

这事儿又该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即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如果张三提出要求,李四作为受益人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

那么这两个栗子中所反映出的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又有哪些呢?简单地说,有两点区别不容忽视:第一,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前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补偿则不强调这点。

砸人家花瓶,是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行为本身的性质是违法的,所以涉及赔偿问题。

而在跳河自杀这个事情上则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因此适用的是补偿。

第二,赔偿强调应赔尽赔,填补损失;而补偿则只是适当的补偿。

简单地说,在民事法律领域,赔偿是大于补偿的。

比如张三变成植物人后花去医疗费20万元,而李四家徒四壁只拿得出5万元,那补偿很可能就是5万元,用老百姓话讲“给点儿意思意思得了”,很难做到完全填补损失。

那张三又能怎么办呢?认倒霉。

见义勇为,总是要勇于承担风险的。

敲黑板划重点之二:征收补偿VS 国家赔偿下面进入我们的正题,征收维权中的补偿与赔偿问题。

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征收补偿大于国家赔偿。

即面对房屋、土地的征收,被征收人要首先努力寻求补偿,在补偿诉求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形下,才会转而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

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者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

即使是补偿标准相对受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的面积也往往会显著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

基于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拆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的补偿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要与这类补偿进行博弈、斗争。

题外话,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

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

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

而国家赔偿则不一样了。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财产的侵犯财产权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行政机关的暴力强拆行为。

强拆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则被征收人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即遭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据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将是极为有限的。

且实践中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譬如在强拆过后丢了一颗价值50万元的钻石,你怎么证明呢?总之,国家赔偿的结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老百姓称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是有其实践依据的。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那些房屋已遭强拆且政府尚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案件,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定会千方百计通过法律途径搭建协商、沟通平台,力促征收补偿协议的达成,尽力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为被征收人今后的安稳生活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只有在补偿确实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况下,律师才会建议被征收人“退而求其次”,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尽量将损失减小。

走国家赔偿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通常都是不利的。

而站在政府的角度讲,他们同样不愿意走国家赔偿程序。

因为这一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马上就会面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是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追究,而这也是政府机关所不能承受的。

因此,即使房屋已遭偷拆,被征收人获取补偿仍然是有戏的,这就是在明律师所要给出的专业结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赔偿与补偿是一组复杂的法律概念,牵涉众多深奥的法律理论问题,上述举例、论述未必十分严谨,但作为被征收人而言,理解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作出选择的大致道理,也就足可以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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