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是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这些全部准备好才正式开庭的。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三)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但是在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需要准备的事情其实也非常的多的,最起码双方都要跟自己的代理律师及时的进行沟通,好应对即将到来的官司。法庭之所以在受理之后不会马上安排开庭,就是开庭之前还有一些必备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