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会有什么创伤?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这种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当违法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的时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为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的人体利益将受到损害,造成伤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条件,维持生命,维护人体组织完整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这种利益的损害,破坏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机能,甚至造成生命的丧失,因而在外在形态上是有形的。
这种有形损害,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的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的损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可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特点,给其金钱赔偿提供了准确计算的基础,因而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是可以计算,并用金钱准确赔偿的。人格利益有形损害虽然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但却可以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财产利益上的损失,是通过人体伤害、生命丧失的非财产损害引起的,而不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人格利益有形损害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财产权损害,又区别于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2、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3、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驾驶员如何避免交通事故
1、超速行驶及高速行驶极易破坏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延长制动距离,扩大汽车的制动非安全区;高速行驶,汽车转弯时易发生横向侧滑甚至翻车;车速过快,往往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使驾驶员判断和躲避险情的时间缩短。所以人们常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是有道理的,将车速控制在自己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可以有效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违章驾驶不按规定超车、让超车;争道抢行,夜间会车不关闭远光灯;转弯不减速、不鸣号,不做制动准备;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按规定装载;非驾驶人员开车或酒后开车等。
3、精力不集中由于心理或生理原因,产生心情烦恼,情绪不稳定,精力分散,不认真观察,不善于集中注意力;行车时听广播,吃东西,与人闲谈说笑;长途驾驶疲劳过度;因轻车熟路而麻痹大意。
4、驾驶员技术水平低,驾校教练告诉我们,很多学车的朋友驾驶技术不熟练,行车经验不足;对车辆性能、道路情况不熟悉,出现险情的,惊慌失措,发生操作失误;有的实习驾驶员过早单独驾驶车辆等。
5、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车辆的制动和转向装置、前后桥、车轮、灯光、喇叭、仪表等有故障;漏油、漏气、漏水,使车辆的技术性能变坏,影响行车安全。
6、道路状况差路面附着条件差,道路的线形、视距、转弯半径、车道宽度不符合规定;坡度过大,视线不良等。
7、环境因素的影响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等不完善;噪声污染,人、车流量流速变化;雨雾、风沙、冰雪天能见度差,视野缩小,视线不清;冰雪道路行驶,易产生侧滑、翻车;高原地区的高原反应和长时间单调行车易产生困倦,繁华地区行车易分散注意力;各种障碍物遮挡行车视线,形成盲区等。
8、行人、骑车人违章行人不走人行道,不躲让车辆,突然横穿道路,酒后行走;骑自行车扒车、追车,与车辆抢行,骑车带人;儿童在道路上追逐游戏等。
交通事故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各个方面的损害,需要按照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还有认定,避免交通事故需要遵循交通规章,精力集中,情绪稳定,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将车速控制在自己能够掌控的范围内等措施,可以有效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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