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裁定可不可以上诉?
刑事裁定书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要想上诉,则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出具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哪些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刑事裁定书是由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左后裁决的一项报告性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若对刑事裁决书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规定,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以及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等裁定书。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