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社会抚养费由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征收。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有哪些?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老社会”差不多。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由专门的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在我们国家一般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其作为一项行政收费项目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存在争议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法律诉讼,但是不得免除或者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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