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规定是什么?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经济困难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2、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政府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严格遵循国家的规定,重庆市范围内满足规定的土地,一律不收土地使用税,面对土地使用税,重庆市政府也会适当的减免。尽管说土地使用税是大家必须缴纳的一种税费。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不能说所有的土地都必须交税,这样的话,是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分配的。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是可以不用交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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