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的高温费计入个税吗?
关于高温补贴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鉴于相关规定中明确将高温费计入工资总额,且法律上只对国家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才予以免征,所以大多数地方都对高温补贴缴纳个税,但也有少数地方将高温费视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因此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1.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应计入工资缴纳个税。
2.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税。
3.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税。
二、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3、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三、领不到高温补贴怎么维权?
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劳动者的高温费也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每个月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补贴是不低于60元,如果将工作环境的温度降到33度以下,每个月支付的员工的高温补贴是45元。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时,才能获得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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