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处罚标准
1、自然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包含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当中。如果行为人向同一被害人,或不同被害人分别实施了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的,仍应按本罪论处,并以案发时累计的犯罪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实施的欺骗手段,应当能够使付款人对出票人是否符合承兑业务要求,产生相应的错误认识。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经营存在的风险,也推动了相应的行业风险控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如果处置涉案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机制、规程的要求,对出票人的资信能力等因素作合理审查,则难以将这种情况与进行了合理审查却仍然被骗的情况相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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