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贫困证明可以作为贫困补助的依据吗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因此,交通事故贫困户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救助。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起算时间也略有不同,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根据具体的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五)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七)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是会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的,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想要申请其他的赔偿的,此时就需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及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请求有关机关开具证明的时候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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