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是什么
包括海关、公安部门、税务,及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这些部门如果对违法个人或者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对方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涉及罚款的可以采取冻结,查封财产方式。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二、超过强制执行时效可以再次诉讼吗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是公安局,海关,税务部门,超过法律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之后,是不可以再申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下达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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