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和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3、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
(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5、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
(1)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2)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3)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综上所述,这个质权、抵押权以及留置权三者不仅其定义有所不同,其在本质、性质、具体的实行、成立条件等等都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在同一动产上有设立这三者的话其清偿顺序多数都是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而质权和抵押权的话则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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