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非法行医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
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院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
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如非法用电脑医学专家程序在公共场所为顾客诊病,开医药处方;
四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
二、非法行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行医过程中,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
(4)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非法行医达到法定情形,符合立案标准规定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的话,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通常非法行医没有造成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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