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吗?
仲裁裁决是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矛盾纠纷作出的行政决议,显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对于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决议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涉外仲裁裁决有什么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国际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涉外仲裁裁决具有自治性的特征,以当事人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具有涉外性,受国际公约、惯例的限制;具有民间性的要求,一般是由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进行仲裁;具有中立性的特点,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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