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是个人财产吗?
征地补偿款是否是属于个人财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话,拆迁补偿款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1、当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买,或者由夫妻乙方父母全资购买的,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结婚后仍然是其个人财产。
2、当房产是结婚后才购买的,如果也是由一人婚前财产所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依然名下的,也是其个人财产,这时候解释为只是其婚前财产换了种存在的形式,如从存款变为等价房产,不影响其婚前财产的性质,不影响其归个人所有的属性。
3、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归房产证上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就还贷强开和房子增值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另外,房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归夫妻共有,关键在于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如果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甚至登记为未出款购房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甚至未出钱一方个人所有,视为对未出钱一方的赠与,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还可以经夫妻双方协商房产归属于谁,只要此财产协议合法真实有效。
二、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1、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2、返城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3、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征收土地所获得的补偿款项是否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对此进行平均分割,应当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处理的,比如说如果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房屋等相关财产,因此拆迁获得的补偿也是属于共同财产。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