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二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存在着一些法定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大家都是非常的关注的,但是普通的三年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就不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是存在着终止中断的,符合条件的话就会导致重新的计算或者是之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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