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纠纷法院受理吗?
受理。如果是安置补偿纠纷、强拆纠纷等提起诉讼,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但对于公民提起的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纠纷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行政诉讼,但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受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吗
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必须公证,公证与否看当事人的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自愿后签名盖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什么?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包括下面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此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需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是期房还是现房,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如果安置房是期房,就必须在合同上写明多久入住,超过这个期限按照国家法规该怎样补偿等。
如果是行政机关想要实施拆迁行为的,此时该行政机关需要首先取得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之后还需要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被拆迁人之间因为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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