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1、行为人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数罪并罚又发现漏罪新罪怎么办
应该对新的罪行作出判决,然后把前期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叠加在一起,计算罪犯的总刑期即可。案件宣告判决后才发现新罪的,也是对罪犯数罪并罚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数罪并罚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处理办法有先进行数罪合并,在进行减刑。如果新罪不能进行数罪合并,则分开进行执行。已经执行了的刑期,需要纳入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当中。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什么
1、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实行数罪并罚要满足三个法定条件,数罪并罚后又发现新罪的,需要对新罪名进行处罚,再计算到之前的刑期中一起执行。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也可以判缓刑,但要满足缓刑的条件,需要有悔罪的表现,不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判缓刑后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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