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累犯是怎么构成的?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如何规定?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累犯就是属于在被处罚完成了之后,而又在法定的时间之内进行犯罪, 这种行为就会被构成累犯,一般执法人员在认定时也会从主观条件,还有刑度的条件,时间的条件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让违法才付出该有的代价。
在当代的社会,一旦能够构成累犯,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必须是需要从重处罚,主要就是因为累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大。因此对于累犯的认定非常的重要,一般是需要考虑及时间的因素以及主观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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