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怎样承担责任?
一人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称之为独资公司,一般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设立股东会的,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的股东却具有唯一性。另外就是,自然人在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就不允许再设立其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类公司的债务,一般还是以公司财产来独立承担,除非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这个时候股东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否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目前国家对于公司的成立条件是非常的宽松的,一个人也是能够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若公司存在着债务,对于公司股东来说,也只需要按照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存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情况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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