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欠信用卡怎么处理?
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就算持卡人真得了精神病,但如果持卡人有相关的监护人,那银行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卡人的监护人在财产管理范围内代为偿还。
当然如果持卡人所欠银行信用卡金额超过了监护人代为管理的财产,那监护人可以拒绝偿还超过管理财产之外的欠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完全没有辨识能力,但只要持卡人有私人财产,那银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持卡人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以偿还所欠银行信用卡账单。
而且通常情况下,如果持卡人得精神病之后,银行卡账户上有余额的,优先从银行卡账户余额扣除,如果持卡人银行卡账户没有余额或者余额不够扣除的,那银行就会向法院申请拍卖持卡人的相关财产,比如房产、车产、有价证券等等,以拍卖所得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
二、信用卡欠款会构成犯罪吗?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欠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到刑事纠纷,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就带着恶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的,就可以认定为刑事案件,精神病人如果触犯刑事案件的,一般会被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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