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
(二)客观要件
倒卖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构成倒卖文物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倒卖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倒卖文物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倒卖文物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倒卖文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倒卖文物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倒卖文物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倒卖文物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对文物管理的规定,一般这种行为是会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的要件来进行判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文物需要大家爱护,而不是随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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