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在羁押期间算判刑时间吗?
犯人在羁押期间算判刑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在羁押期间,不算是服刑,但羁押后判刑的,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折抵规则如下:
(1)、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
(2)、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刑期;
(3)、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刑期。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具体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超期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3、看守所应当自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申诉、控告材料转送驻所检察室、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驻所检察员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材料后,提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4、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上月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
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经过的程序比较多,比如说前期是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公安机关在这过程当中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比如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是采取逮捕措施,此时犯罪人员被羁押的时间,日后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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