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的合同是不是自始无效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
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4)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5)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可撤销的合同就是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此合同即使签订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合同的撤销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来进行实施,只有确定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合同撤销之后双方也不会存在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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