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商检失职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本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本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
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本罪客观行为。
(3)错误出证。
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本罪居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赔偿;大批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进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销售;严重损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等。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或者是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本应当检验的物品不进行检验,或者是有延误检验、错误检验出证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可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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