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对罪犯进行假释
只要满足相关条件,是可以对罪犯进行假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回归社会。
二、哪些情况可以撤销假释
假释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再犯新罪
这里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应当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释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已经消失,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应当撤销假释。
(二)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的漏罪,并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隐瞒的,足以说明其并无悔改表现,也很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应当撤销假释。
(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符合假释的申请条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假释。假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在案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名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决定,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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