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如何判刑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是什么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
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时候,需要和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三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行为,但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客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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