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经营状态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签订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主权,当有证据表明合同相对方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中止合同,且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亦无需经过司法、仲裁程序。立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导致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的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双务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不同类型的抗辩权,如果是合同由履行顺序的,此时可以由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由后履行合同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此时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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