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行政合同纠纷怎么调解?
法院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调解流程并无明确规定,但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行政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会在还没有审理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之前要先审理行政合同纠纷,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开始相关的调解工作。拒绝接受调解的,法院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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