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是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即可。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上规定:
(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二)、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通过暴力等相关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将会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处罚,但是这属于自诉的案件,可以由受害者或受害者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自己提出诉讼,然后对此作出处罚,当然了,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导致人类死亡的,将会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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