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时的程序如何的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三、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服刑人员在监狱表现良好会获得减刑的机会,同时对于身患重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和怀孕哺乳的妇女,出去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性,一般法院都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犯罪人在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会被再次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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