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是什么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对于偷越国边境人员放行这种状况的话,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至于是否会构成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做出不同的判断,并且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主体上来看的话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边防的国家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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