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构成金融凭证诈骗吗?
过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对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的事实必须是明知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过失构成犯罪必须《刑法》明文规定,《刑法》并没有规定了本罪的过失犯罪所以过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金融凭证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
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存在过失犯罪行为并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共有三种量刑标准,分别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诈骗罪是不一样的,诈骗的方式不同,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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