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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怎么立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22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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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刑法》提供变造出入境证件罪怎么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

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出入境证件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只有国家有关机关才可以发放,如果是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机关的允许,擅自的伪造、变造出入境,并且在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之后,还向他人提供,此时该行为也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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