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委托书公证范本如何书写?
监护人委托书
监护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工作单位:
被监护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住址: 个人身份:
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母女 我的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北京市居留学习。在此期间,我委托中国公民xxx作为我-----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权代表学生家长处理我————在京期间的一切事务。
委托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委托监护人的规定包括什么?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被监护人委托给别人的时候并不是进行监护权的转让,因为即使是有了新的委托监护人,原来的监护人也依然是有监护权的。而且,原来的委托人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监护权或者全部的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此时我们作为监护人的话是要及时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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