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新合同有必要吗?
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新合同有必要,合同内容变更大家可以选择签订新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保障自身权益。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是什么?
1、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原合同效力状态的复杂性,其对合同变更的影响需分别加以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无效合同由于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的特点,毫无疑问,无效合同不发生变更问题。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请求撤销,一经撤销,则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如变更发生在合同被撤销后,则变更当然无效;如变更发生在合同被撤销前,由于撤销前的合同有效,可作为合同变更的基础。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追认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认前,仍然可作为变更的基础,只是变更的效力与原合同一样,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追认方能产生。如追认后,当事人对合同作出变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认,因为合同当事人这一决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质因素并未发生变化,在主体未变而仅仅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效力待定这一特点亦会与变更如影相随。
2、合同内容发生非要素的变化
合同变更,顾名思义,合同的内容需发生变化,包括对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修改是指对原合同条款的改变,补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条款。在补充的情形下,尽管原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条款,所以原合同依然发生了变更。
对于变更的要求,前已论及必须是不改变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否则就属于合同更改而非合同变更。一般而言,合同标的物种类的更换、履行条件的变化、价款的增减、期限的提前或延长等变化都属于合同变更。
3、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
法定变更或裁判变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此处变更的有效性专指依协议变更的情形,由于协议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规则相同,合同变更首先应当具备明确性要求,其次,应当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
在民事主体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民事合同之后,如果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动的,可以重新签订民事合同,也可以签订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无论如何,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将合同的变更内容固定下来,因为合同的内容变更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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