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通常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就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甚至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金。因此,对于倒卖车票或船票的嫌疑人来讲,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哪些要素会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倒卖车票、船票的,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就会构成犯罪,至于如何处罚,还需要人民法院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所得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但是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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