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拆迁纠纷可以起诉吗?
可以,公房纠纷是属于行政纠纷的一种,而法院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司法机关,如果公房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是受理的。
公租房如果被强拆的话,政府应该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赔偿。因为公租房的所有权是在政府手上。如果政府要提前和承租人解除合约必须按照合约内容给承租人一定的赔偿。并且需要在承租人之后的去向进行安置。
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投诉的等。
在实际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为第三人胜诉的案例。通说认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征收中政府将房屋收归国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权,只需对相对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债权关系,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张损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公租房承租人有权起诉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关于公租房,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公租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1、主体的特定性。
作为公租房的出租方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等机关或单位。
2、行为的限制性。
因公租房的所有权人都具有一定的国家与公益性质,外加公租房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与身份性,故根据诚信原则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出租行为。
3、权利的特殊性。
公有住房承租权属于具有物权特性的特殊债权。公租房承租人一般无需经出租人同意即可依据自由意志直接支配房屋,且具有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承租权依据租赁合同。故公有住房承租权属于具有物权特性的特殊债权。
4、地位上的特殊性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公有住房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因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并排他使用的权利。因此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是无限接近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在发生公租房拆迁纠纷的时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处理,比如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式,或者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选择复议,当然,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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