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多久可以结案?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期限是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个月内可以审结完毕。案情复杂的,审理期限可以向后延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时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期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期限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时间并不是固定的,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审理活动也有可能中止,比如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办法参加诉讼的,如果是这种情形,只能等到造成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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