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 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 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 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 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只有在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所谓携带,主要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时,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 "携带"行为的,尚未造成后果的,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其他犯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 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 威法》第五条规定: "集会、游行、示 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 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违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是爆炸物参加集会或者是游行的情形,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处于拘役或者是管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上主要是侵犯了关于爆炸物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