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定可撤销合同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撤销合同情形等。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除此《民法典》规定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实民事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是当然的生效,合同签订之后,有可能无效、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是效力待定的情形,比如说可撤销合同,该民事合同在签订之后也属于可撤销的状态,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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