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不存在的事实,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诽谤罪中的“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
2.诽谤罪要求公然诽谤,即必须有散布的行为。明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仍然散布的,统一属于诽谤。
3.诽谤的对象与侮辱罪一样都是特定的人,“指桑骂槐”能够推知具体被害人的,同样属于诽谤行为。
4.注意区分侮辱罪。诽谤罪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另外,所散布的事实还必须足以使人信以为真,说某人长“猪脑子”的不是诽谤,而是侮辱。
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网络诽谤如果达到上述标准,当事人就能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自诉,警方接到报案后也应当予以立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也可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造谣行为性质进行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办案部门在认知和实际处理中存在分歧,有些办案机关会仅以被编造信息的转载、点击量作为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还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初期立案时往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最终被法院以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定罪处罚。
在我国的侮辱诽谤案件的处理中,构成诽谤罪以公然侮辱和虚构事实为基础,情节严重为条件,如果是在构成了犯罪之后,关于诽谤罪的赔偿,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此时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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