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受伤职工首先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遭受人身伤害时,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出的,本人或近亲属也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否可以延长,法律无明文规定,但经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义务对劳动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进行调查,可以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不过最终作出决定的是行政机关,法院有撤销其决定的权利,但并无代其作出决定的权利,故劳动者还是要在工伤后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是需要通过相应的工资单、公司同事的证言等来证明的,此时也是需要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出具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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