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不是不动产登记簿需要变更登记的原因吗?
1、离婚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不动产登记簿需要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1.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
2.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
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要求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出资部分则提出是借款。
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
房屋等不动产、车辆等动产的所有权,可能会因为公民办理结婚、或者是离婚手续而发生变化。由于我国不动产采取的登记公示制度,故此在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之后,最好在变更事实发生之后,及时带着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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