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历史文化名城中,有一种近似于拆迁、征收的“文物保护单位腾退”时有发生,即当地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现象予以腾退整治,进而恢复文物保护单位原状并予以建设博物馆、纪念馆等再利用的腾退形式。
那么,当被腾退人面临这种形式的腾退项目时,又是否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一问题……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腾退人的是,此种腾退项目,与一般的征收项目有巨大差别,不宜简单类比。
最显而易见的区别有二:
一是这种腾退不拆房,而一般征收是要拆房的。
进一步讲,这种腾退确系百分之百的“公共利益需要”,待现居住、占用人腾出后,文物古建将被加以修缮从而恢复古迹原貌,最终以博物馆、纪念馆等形式重新对公众开放。
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存在一般的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暴利”的,这也就决定了其补偿安置数额不可能太高;
二是这种腾退中,被腾退人通常都不享有涉案房屋、建筑的所有权,而仅享有公房承租、租赁等带来的使用权。
这也就决定了一旦发生补偿安置纠纷,其维权中所面临的情况会与一般征收项目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这种项目的腾退实施单位为区、县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单位。
而被腾退人事实上并不直接与其发生关系,而是面临与建筑所有权人(通常为房管所或者房屋投资管理公司)解除公房租赁合同的问题。
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被腾退人就会失去其对涉案建筑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腾退方提供的补偿安置。
实践中,这类项目的补偿标准通常是在面积置换或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有所提升,但提升幅度往往十分有限。
由于被腾退人原有房屋的面积一般不大,又无法享受回迁安置,故因此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着“务实求理”的原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过此类案件的闫会东律师表示,老百姓要注意以下3点:
其一,此类文保腾退的初衷、目的是好的,被腾退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而不宜一味抵触。
这是从主观心态的角度上所说,与积极协商、沟通并提出合理诉求并不矛盾。
现实中,这种补偿安置不会造成被腾退人“无家可归”等想象中的恶劣情形,而是一定会给予适当的补偿的。
其二,这类项目从法律性质上近似于“协议搬迁”,故如果不满意补偿数额,就不宜随意签字。
一旦签字,那么按时走人就是难以避免的现实了。
其三,此类案件的维权关键在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程序、平台与腾退方展开积极协商、沟通,同时合理控制自身诉求,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补偿奢望,回归到“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样的法定补偿标准原则上来。
那么实践中的补偿情形究竟如何呢?仅举一例供大家参考:某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胡同内拥有面积为10平方米的公有租赁住宅一处,该处建筑为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最终的腾退安置补偿情况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宫地区的92平方米面积的房屋一套。
请注意,这一情况并非最终结果,这里写下来是仅供广大被腾退人加以理性参考的。
此种国有土地上的腾退,与集体土地腾退又有区别,确属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