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什么?
1、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2、公诉机关认定凶器的逻辑简单粗暴,认为凡是足以致人伤亡的器物,如棍棒,铁凳等都应理解为凶器,更有将砖头、酒瓶、皮带等一般工具解释为凶器的。
3、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持凶器”“情节恶劣”为由提起公诉,法院也以此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对寻衅滋事罪中“凶器”的理解与认定,往往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并影响到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策略。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是持凶器追逐、拦截的公民,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寻衅滋事罪。通常,任何足以致人伤亡的器物,都会被认定为是凶器。检察院提出公诉请求时,一般会将凶器等与寻衅滋事案件相关的证据,提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