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后加名就能分一半?杭州西湖区法院这样判
婚姻无法维持,起诉至法院的,有很多原因。根据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离婚最高的原因不是婚外情,而是一地鸡毛。
最近,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当事人就因3套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经法院二审审结,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了这场婚姻的清算与重整。
数年前,小红、小明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囡囡。婚前,小明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小明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小红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小红口中,丈夫是这样的:
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丈夫也很无趣,不懂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小明眼里,他们的夫妻生活又是这样的:
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频繁更换工作,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婚姻已一地鸡毛,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小红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小明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同时,小明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法院一审酌情确定小红可分得约25%的份额,小明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红不服,提起了上诉。
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近日,该案二审开庭判决。
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小明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小红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前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愿
女儿:希望爸爸妈妈开心一点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为不耽误小王的课业,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小明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法官让小明先行回避,然后开始了询问。
法官从“有没有吃饭”开始,一直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接着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最后,法官逐步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所以我们要缓缓说,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法官解释说。
“你爸爸和妈妈有些矛盾,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一下,你觉得他们之间是什么问题呢?”法官问小王。
“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一点的,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言语间,小王其实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其实爸爸妈妈都特别爱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但如果爸爸妈妈因为一些原因可能要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需要有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你想选择谁呢?”法官小心询问到。
“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还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小王低着头说。
末了,法官问小王:“你还有没有想要跟父母讲的话?”
小王眨巴着眼睛,想了想说:“我觉得妈妈脾气急躁了点,希望妈妈不要太急了,以后要开心一点,也希望爸爸天天开心一点。”
“那以后你也可以帮爸爸妈妈做点家务,多做一些联络工作,帮他们相互联系、沟通。”谈话结束,法官认真记录下了这段对话。
结合这次询问情况和双方实际情况,关于孩子抚养权方面,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小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女儿由小明负责抚养,小红每月负担生活费。(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根据西湖区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判决原则:
1、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见得对半分割;
2、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法官会询问孩子想跟谁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