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存在较大差别。
1、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原则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初衷是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失业,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度过失业难关。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就没义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了。
但员工因为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这些情形下员工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形下,因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强制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一定要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是由公司和员工谈,可以可以高于法律规定,也可以低于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自愿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力。
3、员工无过错但有以下情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即N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员工无过错但公司符合以下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为: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其他任何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